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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翰祥谈《火龙》 - [不看。]
2009-01-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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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翰祥说:他们布下天罗地网对付我,我和中国电影合拍公司签好的另外三部影片合约中止了。《火烧圆明园》、《垂帘听政》拍好,送审的时候,他们看了都不表态。等中央领导说好呀!这是爱国主义的影片,他们笑了,好啊!这时,他们摘桃来了。我敢肯定,他们投资了380万成本,起码赚了380万人民币。但两部影片拍下来,他们却告诉我他们无能为力了,推翻了合同,三部戏变成我自己去拍了。
由于我买下《火龙》的版权,有一些人对我无所不用其极,他们布下了天罗地网来对付我。对我制造了很多困扰和留难。我借不到演员、工作人员,我租不到厂房和器材,弄得我焦头烂额。否则《火龙》可以早拍半年!我损失了很多钱。后来通过广播电视部,他们才帮我解决了很多问题。有人把我在《东方日报》上写的文字,一篇一篇地剪下来,断章取义地呈给一些领导人,打小报告。其实我把我写的书《三十年细说从头》送给了很多领导人看。我敢给他们看,我认为我没说错。我那本书是讲解放前,一次在“反饥饿,反内战”学潮中,一个被开除的学生,跑到香港,我把我这段在香港奋斗的历史,用风趣的笔法写出来,我在拍《火》、《垂》两片之前发表了。那时他们认为我是爱国的,现在,因为《火龙》的问题,他们又拿这些东西,当帽子,当棍子,想随时往我头上戴,往我身上打;我1978年回来时,他们说李导演如何如何,好呀!好呀!你回来呀!我回来了,我有不同意见,我要讲真话,我作为中国人有一些不平,你们就“咣”一声,想把我像鸟一样,关在笼子里。你们是怎么做统战工作的。
我为什么回来?因为廖承志爱护我,我觉得廖公是我的恩人。我李翰祥是香港的一个居民,廖公是侨办主任。他爱护我,他对香港同胞都爱护,每个人有困难,他都帮助。60年代初,国内大饥饿的时候,我母亲脸浮肿了。我们夫妇商量,张翠英冒着危险回来,当时想有可能扣留她,因为我在邵氏公司工作。廖公知道了这件事,派人接见张翠英,帮助她,说:“李翰祥在香港是位不错的导演,他的《江山美人》周总理都看过,认为是很好的。这个导演需要什么帮助,我们会帮助他。”张翠英说希望老太太能够移居香港,于是老太太放行,到了香港。第二次我希望我女儿到香港,女儿放行。第三次,希望我的妹妹到香港,廖公一句话,她就去了。廖公在世时,他一直帮助我,关心我这样一个香港导演。1978年10月底,我回来了,廖公接见我,对我好得不得了,一见面,他拉着我的手。“翰祥,您回来了!”非常亲切,好像是熟得不得了的朋友,其实我跟他没有见过面。可以说,我回来是廖公对我的感召!所以我在台湾的时候,台湾人问我你跟廖承志有什么关系。如果是今天那些对我无所不用其极的人,他们就是用八抬大轿抬我,我李翰祥也不会回来!他们“独裁无胆,民主无量”…… “他们没有版权观念,认为溥仪是末代皇帝,他跟曹雪芹,吴承恩……没有什么两样啊!”
记者问:李导演,有关《火龙》的版权问题,香港有各种传说,请您谈谈您的看法。
李翰祥答:中国正在宣传法治。目前正在制定版权法和准备参加国际版权组织。在未谈《火龙》版权问题前,我们先来看看中国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。首先中国的《宪法》规定:“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。” 自1985年10月1日起,中国将施行《继承权》,它的条文有如下规定: 第二条: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。 第三条: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,包括:(四)公民的文物、图书资料;(六)公民的著作权…… 第十条: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: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。 第二十四条:存有遗产的人,应当妥善保管遗产,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。
中国正在制定版权法,在《版权法》未施行前有一个《图书、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》,《条例》规定:第四条:本条例所称的作者,是指直接创作作品的人。如无相反证明,在作品上署名人应视为作者。本条例所称的版权所有者,包括:(一)作者;(二)作者的合法继承人; 第五条:作者依本条例享有的版权,是指下列权利:(五)经过合法途径,以出版、复制、播放、表演、展览、摄制影片、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;(六)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。 上述权利受到侵犯,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有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。第十一条:本条例第五条(一)、(二)、(三)、(四)项规定的权利,由作者终身享有。作者死亡后,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或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保护其不受侵犯。本条例(五)、(六)项规定的权利,有效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三十年。
“执笔秘书不是著作者”
好,有了这些法规,我现在来谈《火龙》版权问题。我个人的看法,爱新觉罗·溥仪写的《我的前半生》,是一部中国末代皇帝的自传。作者署名“爱新觉罗·溥仪”这部书的版权应该属于溥仪。溥仪死后,应该由他的惟一妻子李淑贤继承,李淑贤是这部书的版权所有者。这个在全世界都能很明确的问题,在我们中国就复杂了。溥仪在写这本书的时候,出版社派了一位李文达先生帮助博仪整理、修改这本书。
李文达先生在国内、香港的报刊上写了很多文章,说书是他写的,所以版权是他的。我们说,错了!我们只承认书是你参加写的,你只是拿了稿费,你不拥有版权。世界上很多大作家写作时,有他的私人秘书在打字,在润饰,但是秘书不是作者,秘书不拥有版权。我们今天可以假设说,即使溥仪没有写过一个字,全是溥仪口述,李文达整理的,如果把你的写法变成打字机上的字,你就是打字员,这部书的作者仍然是溥仪。李文达也不拥有版权,这是不必争执的。
“我是买了版权的,我尊重作者”
我在香港30年,我有法制观念,我了解版权问题。1979年、1980年周海婴曾经上书中央领导,询问有关鲁迅的著作的版权问题,中央领导明确表示,你拥有30年鲁迅的版权。我了解这个情况。我也是买过版权的人,我跟琼瑶买过版权,跟司马仲文买过版权,跟高阳买过版权。尽管台湾没有版权法,我不买高阳的版权,他也不能对我怎样,但我还是买了版权。我尊重作者,因为这是作者的血汗。《红楼梦》的作者说“十年心血不寻常”,溥仪的一生也是不寻常的,他不是一般的作者,他是活生生的历史见证人,他是用他一生的生命来写的,不是任何人能替代的!我要拍《火龙》时,我第一个要做的工作就是找李淑贤买了版权。我也曾到东北去访问李玉琴,她给我的资料是很少的,我用的也很少,但是我给了她稿酬,就是说我们是取得了她的同意来拍这个戏的。我在跟李淑贤买版权的时候,通过了李文杰、万仲祥两位大律师,他们都以为这是合情、合法、合理的事情。
“很多人忽略溥仪还有个妻子”
因为过去中国法制不健全,很多人缺乏法制观念。大家改编拍电影都没有想到有版权问题。拍《红楼梦》、拍《聊斋》谁也不能跟蒲松龄的家人去买版权,也没有人跟曹雪芹的家人买版权,所以变成好像是《我的前半生》也跟《红楼梦》、《聊斋》被一样地看待。那是错的,因为作者爱新觉罗·溥仪虽然死了,他的惟一的合法继承人——他的妻子李淑贤是存在的。《我的前半生》的版权,正如老舍的《四世同堂》,鲁迅的《阿Q正传》,张恨水的《啼笑姻缘》等著作一样,是有人继承版权的。我今天不相信,有人要拍老舍的著作,能够忽略胡挈青的存在。但是由于李淑贤是一个孤苦无依的弱者,她现在住在一个很简单的居室,当然,不缺衣,也不少食,但可以说是很清贫,很孤独。所以很多人都忽略了有这么一个溥仪继承人的存在。意大利《马可·波罗》的制片,要拍《我的前半生》和溥仪,有关单位(编者按:指群众出版社)没有征得李淑贤的同意,就把版权卖给了意大利人,他们分了版权费,也觉得不合适,他们不知道自己拥有不拥有溥仪的版权,于是就拿了一部分钱给李文达,叫李文达签字,又拿了一部分钱给李淑贤,也叫李淑贤签字,淑贤虽是个老太太,但她人很清醒,就问版权和李文达有什么关系?没想到,这个弱者,并不是弱者,她很坚强,她不肯签这个字,也不肯收这个钱。
在国内,电影和电视也为改编溥仪的作品闹得不愉快。还有一个美国《根》的作者,也要拍一部《中国的故事》。一个是电影,一个是电视,而电影说电视侵犯了版权,电视说电影侵犯了版权,事情闹到了上面,上面认为都是我们国家的,那么你们各拍各的好了,张三你拍你的电视,李四你拍你的电影。但是他们没想过,也没有问过,你们取得了版权没有?你们征得作者同意没有?作者死了,你们征得版权继承人的同意没有?他们没有版权概念,他们认为溥仪是末代皇帝,他跟曹雪芹、吴承恩、罗贯中、蒲松龄没有什么两样啊!我认为这个纷争就是这样的纷争。
1984年8月28日访于北京松园随机文章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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